为维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在我省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依法做好侨务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侨务法律法规及侨务政策,结合我省侨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侨务信访工作的职责及分工 
根据侨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侨务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合法侨益的工作,组织开展对相关侨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为侨服务又是侨务工作的宗旨。因此侨务信访工作的职责定位是协调与服务,其具体职责如下: 
1、对来信来访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供有关侨务法律法规、侨务政策咨询; 
2、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职责权限内按期办理并答复侨务来信来访; 
3、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商办侨务信访案件,并督促、检查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必要时对重要信访案件直接协调处理; 
4、综合研究国内外来信来访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及上级侨务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5、综合整理本级侨务信访工作情况,并向上级侨务部门和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 
6、省侨办侨务信访工作具体承办处室为: 
国内处:负责有关侨务信访的综合协调及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在川信访事宜。 
经济科技处:负责涉侨经济案件、侨资侨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川信访事宜。 
二、侨务信访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双向规范原则,规范侨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办信,规范信访人员信访行为。 
3、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信与协调、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主动,不扩大矛盾,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5、坚持疏导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三、侨务信访受理范围 
(一) 在侨务法律法规、侨务政策的范围内: 
1、受理归侨侨眷、海外华侨华人的来信来访。 
2、办理上级侨务部门、领导机关交办、转办和驻外使、领馆交办的来信来访。 
3、办理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及有关单位转来的来信来访。 
4、办理与侨务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的其他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5、需协调处理的来信来访。 
(二)下列来信来访事项不予受理,但根据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视情给予协调: 
1、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内的; 
2、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三)下列来信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1、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2、 来信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核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或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侨务信访工作程序与方法 
(一)受理 
1、登记:对于来信,应及时拆阅、登记;对于来访,应及时接待,认真听取陈述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同时建议来访人提交文字材料,并予登记。登记主要内容如下: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信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 
2、分类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来信来访事项,应向来信来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见附件3),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可视情给予协调;对不再受理来信来访事项,应向来信来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见附件4),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二)办理 
侨务信访工作人员受理来信来访后,区分情况,视情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基本方式如下: 
1、上报:对重要来信来访采用原件上报、摘要上报等方式,报送领导审阅。 
2、自办:对于属于侨务工作机构受理、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给予办理。 
3、交办:上级侨务工作机构将属于侨务工作机构受理、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侨务信访事项交下级侨务工作机构办理,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在期限内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方式主要是发函交办(附件2)。 
4、协调处理:对属于侨务法律法规、侨务政策规定范围内,但侨务工作机构无权解决而需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按照侨务法律法规、侨务政策,共同处理好信访事项。主要办理方式是发函办理(附件2)。 
5、转办:上级侨务工作机构对需调查、核实、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下级侨务工作机构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主要办理方式是发函转办(附件2)。 
6、转送:对于不属于侨务工作机构受理、办理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事项,转送有关地方政府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函复信访人(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告知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已将信访事项转送,并请信访人与相关单位联系。主要方式是发函转送。(附件2、附件7) 
7、存: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存,并定期销毁。 
(三)督查督办 
对属于侨务工作机构受理、办理职权范围内及应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侨务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信访条例》、侨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督查督办,协调处理。可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附件2)、派员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结案 
1、期限:对属于侨务工作机构受理、办理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提出复查请求的,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书面答复。对提出复核请求的,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属于侨务工作机构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督促其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时限办理。 
2、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方式:对属于侨务工作机构受理、办理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2)请求事项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而需侨务工作机构协调处理的,应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对侨务信访中所反映的侵害合法侨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各级侨务工作机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其一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行使建议权,向责任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和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要求;其二依据《信访条例》,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五)回复 
视来信来访的具体情况及办理结果,分别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回复信访当事人。 
(六)归档 
对结案的信访事项,将相关资料归档,妥善保管。 
(七)其它 
1、对于来信来访者的合理、合法要求,凡能解决的,要认真协调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说服,讲清情况;对提出过高要求及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给予宣传教育。 
2、对于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破坏信访工作秩序的,对信访者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 
3、应告知信访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办理时限、复查、复核时期等。 
4、启用侨务信访专用章和文号,规范信访文稿和登记表格(见附件2-9),建立信访文书电子档案。省侨办信访文稿编号及加盖侨务信访专用章由国内处办理。 
五、侨务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1、严格依据《信访条例》的要求做好侨务信访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在接待中,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不得任意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2、认真学习侨务法律法规、侨务政策及《信访条例》,熟悉本职业务,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3、树立为侨服务的思想,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依法行政,依法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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