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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巴中市侨联    点击数:23145    更新时间:2012/4/24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给四川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住抓机遇,进--步扩大开放,提高实效,努力实现我们经济追赶型、跨越型发展。为此,特重申并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 税费政策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改造项日;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门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或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省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低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七)积极支援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进口业务,在减免税货物审批上,海关凭相应项目审批机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进门税手续。
    (八)下列情况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外商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
        4.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圆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臼;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日。
    (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包括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徵收企业所得税。
    (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法定减免税期)。
    (十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卜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十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实行15%的税率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渔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在规定的企业所得悦减免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再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於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我省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於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六)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在我省直接再投资新建,扩建产品出门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 10年及其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锐: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十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锐。
    (十九)外资,合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外国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在荒山、荒地,荒滩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 享受30%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二十一)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项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经营期内免缴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悦。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叮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十四)外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附加。
    (二十五)鼓励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1.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2、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品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当年可全额返逞企业所得税:
        3.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认定;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返还50%企业所得税。
        4、托管或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企业:其期限不少於5年-在经营期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二十六)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或资产;购买者-般应-次性付清价款。购买方-次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于 20%的优惠。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期…'股不超过3年:第一次付款额一股不低於应付总额的30%;其余部分在以后年度付清,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付息。
二、用地政策
    (二十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优尤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十八)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人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城镇固有土地使用税。
    (二十九)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上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第二年起计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卫生事业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缴纳:投资于凉山,甘孜州,阿坝州,攀枝花市反其他民族自治县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机场附属设施,电站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的,减免场地使用费。
        3.从事先进技术开发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批准,当年可减半缴纳场地使用费。
        4.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5.勘查矿产资源年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三、审批于续
    (三十)在我省投资不需要国家综个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由我省自行审批。
    (三十一)鼓励外商投资者通过竞标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享受国家相应鼓励外商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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